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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贷款诈骗案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9-12-18 文章来源:道县公安局 周莉 投稿部门:永州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粟玉麟 访问计数:1137 [相关评论(0条)]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领域犯罪呈高发态势,贷款诈骗犯罪是刑法中的重罪,这一罪名既侵犯了金融机构的财物所有权,又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安全。如何正确理解、运用现行法律,打击处理这一新型犯罪问题,对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将起到积极的现实意义及深远的社会影响。下面笔者以道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承办的朱占清贷款诈骗案进行分析,并就查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引发的思考谈谈个人的看法。     
    主要案情:    
    2009年3月,道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居住在道县道江镇爱莲商业广场家属楼2栋2楼的朱占清(户籍所在地新车乡塘下村8组)多年来冒用多人身份证,到各基层信用社贷款近百万元,贷款逾期后不归还,请求立案查处。获此信息后,我队即组织办案民警进行初查。 3月24日 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朱占清也于当日被抓获归案。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朱占清自2003年11月以来,先后伪造“廖明清”、“何三”的居民身份证分多次到城南、祥霖铺信用社进行贷款诈骗,骗得贷款10.6万元;2006年9月,朱占清使用过期的其曾用名“朱录生”的身份证到寿雁信用社贷款,骗得贷款3万元;2006年2月以来,朱占清还先后采用“冒名顶名”的方式用何述波、蒋丽萍、何新华、何涛等11人的身份证分别到祥霖铺、营江、道江镇、蚣坝、乐福堂信用社贷款,骗得贷款25万余元,贷款逾期后均不归还。    
    案件带给我们的思索:    
    一、单位犯罪应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我国刑法第193条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这就意味着,单位从事贷款诈骗活动,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而现实生活中贷款诈骗中往往单位犯罪的居多,这样的立法缺失给司法机关打击贷款诈骗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同时也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二、信用社应设立专职风险内控管理部门,加强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堵塞漏洞,强化管理   
    在此案侦破过程中,我们发现基层信用社个别主任、信贷员职业道德低下,贷款制度形同虚设,违规操作的现象较为突出,表现在贷前调查闭门造册,贷时审查草率了事,贷后检查疲于应付,其背后甚至存在着信用社员工及其管理层的犯罪行为。个别基层信用社的领导或信贷员之所以这样做,一般来讲是有利益驱动,这种利益的驱动表现在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和好处,或者借款人通过领导人打招呼及人情关系等,这样往往会造成国家贷款的重大损失,随之而来的是“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及“贷款诈骗罪”等犯罪行为。    
    三、“借新还旧”现象普遍存在,可能酝酿巨大的经营风险,金融机构内部考核机制亟待完善    
    “借新还旧”俗称“转据”,就是用增加新贷款的方式来延续原有贷款。在侦办朱占清贷款诈骗案中,“转据”的现象普遍存在。金融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出现的违规贷款往往以结果论,对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上追两级,所以出现违规发放贷款的问题,金融机构往往捂盖子,不愿将其暴露出来,更不要说去自查自纠了。而对基层信用社的考核是“谁发放,谁负责”,使得基层信用社工作人员认为反正要自己负责,不如瞒天过海,对违法发放贷款存在侥幸心理。这种“借新还旧”的形式,表面上看信用社的贷款合理,不仅扩大了贷款规模,而且还收回了贷款,但实际上已形成很大的风险,一旦这些贷款大户“搁浅”,势必影响信用社资金流转,造成支付困难,形成金融风险。    
    四、“冒名顶名”贷款问题是困扰当前工作的难题,急需明确答复,尽快解决   
    所谓“冒名顶名”贷款,是指在金融借款业务中,名义贷款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有的是“顶名”,即名义贷款人明知实际贷款人使用自己的身份贷款,出于亲朋好友帮忙、上下级关系等原因,默许实际借款人借款;有的是“冒名”,即名义借款人对借款全然不知,是实际使用人冒用他人名义借款的。近年来,“冒名顶名”贷款造成的不良贷款较多,每个基层信用社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县信用联社信贷资产的质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大量“冒名顶名”贷款纠纷案件的出现,给法院审判工作也带来了难度。这类案件数量多、涉案金额大、争议大、审理难度大,被告往往以其不是实际借款人,未拿到贷款等为由提出抗辩,但又无法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而信用社因其与实际借款人之间并无契约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怕承担审批贷款的责任,故坚持借款人就是被告,双方争议较大。公安在实际办案中,“冒名顶名”贷款案件使用刑法修正案六,以涉嫌骗取贷款罪侦办,也有一定的难度,一是骗取贷款数额较小,达不到立案标准(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是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二是情况比较复杂,有的贷款人并不是实际用款人,对那些骗取贷款的人没有能有效地打击,也助长了一些有钱不还的歪风,影响了信用社对贷款的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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