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追逃擒恶徒——宁远公安侦破杀人焚尸案纪实
(一)儿子惨遭杀害 父母愤而上访
2005年10月17日8时,宁远县公安局接到一男子匿名电话报案称:“宁远八中围墙外草丛中发现一具烧焦的尸体”。接警后,县公安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由于尸体已被烧得面目全非,很难辨认死者身份。经过调查访问现场群众,并对宁远八中及附近的村庄逐一摸排走访,民警很快了解到宁远八中初二学生骆进宝于10月14日晚失踪,已连续3天未到学校上课。当骆进宝的父母接到民警通知赶到现场辨认尸体时,两人都在现场失声大哭起来,该烧焦的尸体确实就是骆进宝!通过案情分析,县公安局认定报复杀人的可能性大,于是成立专案组进一步侦查:一是对曾与骆进宝发生过矛盾的人员进行深入排查;二是对曾与骆进宝的父母发生过矛盾的人员进行深入排查;三是以现场为中心展开大范围地毯式的调查走访,排查可疑人员和案件线索。专案组经过连续两天不分昼夜的深入排查,发现曾与骆进宝的母亲李金志积怨颇深,并曾扬言杀害李金志的儿子的舜陵镇冯家村村民冯初万具有重大作案嫌疑。2005年10月20日,专案组开展抓捕行动时,发现冯初万已于10月19日潜逃,专案组当即在其家中搜查,发现冯初万的男式自行车上有死者骆进宝的血迹,于是一举锁定冯初万为该案犯罪嫌疑人,并将其列为负案在逃嫌犯通缉。
虽然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但案件仍然不算告破,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冯初万不知去向,沓无音信,给案件侦破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同时,受害人的父母以未抓到犯罪嫌疑人为由,多次上访,甚至赴省进京上访,给案件侦破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二)撒下天罗地网 成功结案息访
针对该案作案手段残忍,影响较为恶劣,该县公安局高度重视,围绕冯初万的社会经历、亲属情况、有可能潜逃的方向做了大量基础工作,撒下了天罗地网。每年春节、清明、中秋等重大节庆假日,都组织力量前往冯初万家抓捕,先后派出数个追逃小组赴广州市、东莞市等冯初万可能潜逃的地点开展追逃,不放过每一个关于冯初万潜逃的线索。但狡猾的冯初万,即使潜逃在外地也从不轻易暴露行踪,从未与宁远的亲属联系。面对李金志夫妇一次次的来访和哭诉,民警们心痛如刀割。
2009年以来,县公安局以“命案发案下降、命案逃犯下降,命案必破”为工作目标,始终将命案追逃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始终将命案逃犯列为重要侦查视线,特别是优先对如冯初万涉嫌故意杀人焚尸的恶性积案列为2009年度必破案件,加大人财物力量投入,加强侦破技术攻关。县长助理、局长杨运吉对该案每周一调度,对侦破工作给予高度关注。
皇天不负有心人,2009年10月份,专案组民警终于得知冯初万有可能藏匿在广东省佛山市盐步镇一带,县长助理、局长杨运吉获悉情况后高度重视,指示办案民警迅速摸清冯初万的有关情况,请求相关专家协助,深入核实原掌握的线索准确程度,进一步确定冯初万的具体位置。10月13日,县长助理、局长杨运吉主持召开了追捕行动专门会议,成立了刑侦大队主抓命案侦破工作的副大队长任组长,市公安局侦查专家参与配合的强有力的追逃小组,对追捕行动的具体工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和安排部署。2009年10月21日21时,追逃小组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经过数小时周密布控和蹲点守候,将刚打零工回出租屋不久的犯罪嫌疑人冯初万抓获。10月28日,当县公安局登门回访信访人李金志、骆苏成夫妇时,李金志、骆苏成夫妇在感恩涕零中表示就此息访息诉。至此,历时四年的侦破工作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三)案情水落石出 真相大白于众
审讯中,冯初万道出了事实的真相。数年前,冯初万与妻子骆茂英曾一同到广东省惠州市打工,与广西一货车司机李某相识,后骆茂英与李某勾搭成奸,被冯初万发现,冯初万于是带骆茂英回到家乡。屈辱在心的冯初万与心怀鬼胎的骆茂英经常发生争吵,骆茂英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一直未归。冯初万找到他们的结婚介绍人,也就是他的外家嫂嫂李金志寻找骆茂英未果。后冯初万与本县一女青年黄某同居,并向法院起诉离婚,在骆茂英未到庭的情况下判决离了婚。离婚后,冯初万多次向李金志催还近千元欠款,但李金志总是找理由推脱。后来,冯初万又发现李金志与骆茂英还经常有联系,还听一些村民反映骆茂英曾寄了钱给李金志,于是怀疑自己与前妻的感情裂痕与李金志有关,由此与李金志的矛盾加深,多次扬言杀李金志的小儿子以解心中怨恨,将自己的怨恨转嫁给这个十五岁年幼的无辜生命。
2005年10月14日18时许,冯初万守候在宁远八中附近,见骆进宝正独自一人前往上学,于是以“有话要说”为由,将骆进宝骗至偏僻地段,后两人谈到骆茂英时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冯初万追赶骆进宝至宁远八中围墙外一搅拌机处,将骆进宝抱住摔倒在地,致骆进宝头部创腔下的颅骨粉粹性骨折。冯初万又将骆进宝抱到离搅拌机十多米远处后将其放下,因怕公安机关查找到尸源而暴露自己,于是到水市路一加油站买了一瓶用大罐可乐瓶装的汽油到骆进宝的尸体处,将其焚尸后才离开现场。后冯初万见尸体被发现后,于2005年10月19日潜逃。(黄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