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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09-11-23 责任编辑:王思鸽 访问计数:191 [相关评论(0条)]
事项名称
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受理机构
省公安厅
决定机构
省公安厅
办理条件

1、规定的允许配置、配售枪支、弹药的单位、军工单位;

2、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调拨通知;

3、安全的运输方式、条件。

申请材料

    1、运输进入我省枪支弹药的批准文件、合同;

    2、运输路线图、时间表、押运人员姓名;

    3、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治安总队危爆支队枪支管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厅治安总队危爆支队枪支管理工作人员、支队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的,填写《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审查意见,交总队主管负责人审定。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厅治安总队主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厅治安总队危爆支队枪支管理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运输许可证,及时通知领取;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办人员,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0731-84738200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长沙市八一路110号
乘车路线
乘1、136、142、168、302、501、701、908路东线、旅3线路公交车至省公安厅站下车即到
状态查询方式
 
网上办理
 
所属主题
公安
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
办事分类
公安司法
行为对象
规定的配置枪支单位、军工单位
数量限制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网上进度查询
 
网上咨询入口
 
网上结果公示
 
网上监督投诉
 
机构网址
 
发布时间
2008-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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