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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专职消防队许可

发布时间:2009-11-23 责任编辑:王思鸽 访问计数:339 [相关评论(0条)]
事项名称
设立专职消防队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
受理机构
省公安厅
决定机构
省消防总队
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和省公安厅、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经委等一委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通知》等有关消防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申请材料

    1、申请设立专职消防队报告及单位情况;

    2、专职消防队队员名单、队员条件及消防器材和装备情况;

    3、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制度;

    4、专职消防队营房设施及训练场地情况。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回执单》。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省公安消防总队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并按规定呈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相关权利、法律救济途径,按规定呈批。

(三)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发相应的法律文书;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签发相应的法律文书。

(三)时限:8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省公安消防总队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未通过审定的,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3、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即时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0731—88119801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室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长沙市枫林三路151号海天大酒店14楼
乘车路线
乘车到汽车西站,沿枫林三路西行约300米
状态查询方式
www.hn119.gov.cn
网上办理
所属主题
公安
服务对象
企业
办事分类
安全保障
行为对象
按法律规定应设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网上进度查询
 
网上咨询入口
 
网上结果公示
 
网上监督投诉
 
机构网址
 
发布时间
2009-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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