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办单位向受理部门提交《湖南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备案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到申办单位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审查,并填写《安防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考察意见表》。
(3)由市、州公安局技防办受理的,经考察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核不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并退还申请材料。
(4)省公安厅技防办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核合格的,省公安厅技防办根据全省技防系统发展需求状况,按备案等级条件(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备案等级条件》),颁发相应等级的《湖南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达不到三级备案等级基本条件的,等级为无等级。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州公安局技防办或申报单位,并退还申请材料。
(5)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须在我省常设办事机构,有可靠的售后服务措施,并持有其所在地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或备案证等相关证件,到省厅技防办申办了相应等级的临时备案证后,方可在我省境内承接业务。
临时备案证与《备案证》等时等效。